(42)贺小荣:《让个案公正推动法治进步》,《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2日,第5版。
但是刀子和法治之间还是具有微妙的区别,正是这种微妙的区别决定了其并非对所有目标都具有同等的功效。工具主义法治观认为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法治的工具属性,因为法治从本质上来看是实现特定目标或者任何目标的有效工具,所以法治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认为法治所追求的官员与一般民众的相互关系是指相互善意则言过其实了,毕竟这种关系与友情的道德性质是不同的,而且期望官员与一般民众之间会形成如此浓厚的实质关系也是不现实的。同理,法治也可能会起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作用,也就是指在某些冠以法治之名、行压迫之实的体制下,统治者通过所谓的法治手段来牟取不当利益。这两者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但就像中文中的法制不等于法治一样,这只是表述上存在的巧合,至少富勒在将rule of law理解为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时,他绝对不是在混淆法与法治,而是将rule of law理解为一种与法律相关,但又不仅仅是在描述存在一个法体系的特征。一般认为,在塔玛纳哈的六种法治备选方案中,最薄的形式理论——也就是以法而治(rule by law)——从本质上来看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统治的手段和工具[18]。
与其认为以法而治是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毋宁认为这本身就是公权力存在的基础。其次,利益可以分为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官方群体会更倾向于关注长期利益(例如,是否有利于法体系的长期存续),而一般民众更关注短期利益(例如,自己的诉求是否得到了及时的回应),这就决定了二者对于利益的考量存在时间差,评价也可能迥然不同。(9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257页。
1.司法程序是由诸多环节连锁而成的整体,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独立的价值,并与当事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关联。没有这个终点,司法过程就无以落地和终了。2.在学理上,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渊源于市民社会的市民法⑦——其意旨很清晰地表明:司法权源自社会生产和生活之需要,其基本功能就在于解决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和纠纷,以确保社会之生产和生活得以赓续。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需要遵循基本的规则。
因此,包括司法权力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应当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通过代表其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司法机关来具体行使这项权力。4.司法正义是一种法律之内的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依法维护人民尊严、依法保护人民权益、依法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73)其三,基于实效的思考。二者统称为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二)司法必须有用而且好用,司法制度不能作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
裁判事实就是法官在裁判中最后认定的事实形态,是推理的小前提,也是法院判决书中所能表现出来的事实描述。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本源意义上的司法权属于社会权力之范畴,往往表现为私权、族权、教权等,并通过血亲复仇、家族审判、宗教裁判等方式得以实现。(103)司法哲学是关于司法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观的哲学和学问。
其中的衍生性意味着司法价值体系本质上属于法价值的衍生之物,系法价值在司法过程中的具象化。如果裁判仅仅是结果,而缺乏过程,那么这个结果就难免陷入独断。

但其功能发挥的场域仍然是社会结构本身,因此,只有置身于社会结构之中,恰当回应社会需求,司法才能不断获得自我成长发展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认同才能彰显司法的主体性,证成其自身价值。好的口碑是激发公众司法认同感和信任感的最重要的社会资本。
在司法层面,实践理性兼具形式和实质双重内含。(99)司法过程中的赋权本质上是一个发现当事人潜在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是施加权力(empower over)而是被授予权力(empower to)。主体借助实践智慧,对其所参与的法律实践活动之现实背景、社会因素与条件进行分析、权衡、评估与调适,从而为司法裁判找到合乎情理、合乎实际、合乎预期之根据和支持。(24)[德]弗莱德·R.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万俊人、朱国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3.发展正义的本质是人民的正义,因为发展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如果说正当审判的过程未必能够产生正当的裁决结果,那么正当的裁决结果必然地产生于正当的审判过程。
如果该我的,没有给我即属于司法不公。三是作出决定必须建立在当事者提出证据和辩论的基础上,并以此相对应。
2.司法过程中的主体性具有交互主体性的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是一项以专业方式呈现的政治运行过程。
讲究实效既是一种司法世界观,也是一种司法方法论。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迟到的权利就是贬值的权利。
(53)良知不因法治而存在,但法治须以良知为底色。(二)就其性质而言,从个案认知司法属于结果导向。(58)孙光宁:《围观与超越——法律方法视野中的个案》,《法律方法》(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552页。(96)钱大军、王磊锋:《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6期,第125-131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才强调: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当然,这一过程离不开找法,即发现规则。
价值论亦称价值哲学,是指主体从需要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1.司法行为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其主体必须是代表国家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一)通过过程的司法认知司法是一种过程性存在,由彼此衔接的各环节组成,每一个环节都受公布周知的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程序性机制所拘束。司法是一项有德性的事业,它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此即价值理性的作用。
(57)3.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而,也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法律实效意味着人们行为的实然形态,即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范行为。其三,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82)人民出版社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130页。(4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法官的职能仅在于裁判,法官的权力只用于裁判。(61)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02页。
早在南方谈话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已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道统规定并支撑政统(47)——司法属于政统之范畴,道统构成了司法的正当性基础。